男子强奸醉酒女子被踹下床,被抓后大声喊冤:前面两个她都没反对
火锅店聚会上,王子良伙同两名同伴灌醉赵文珊。赵文珊同意与王子良发生关系,另外两人伴假冒王对其实施侵害,事后各执一词推卸罪责。张小源更是大声喊冤:前面两个她都没反对,偏偏把自己踹下床,啥都没干成,为何要判这么重?

宜宾老城区的火锅店里,包工头王子良把毛肚涮进翻滚的红汤。他举着白酒杯,和发小马智快、张小源吹嘘着\"男人的那点事儿\"。张小源提议,王子良找个女孩子来一起玩。
晚上九点,穿着碎花裙的赵文珊推门而入。三个月前,她在KTV认识了王子良,对方的出手大气让她顿生好感。
事发当晚,她接到王子良的盛情邀请。赵文珊以为只是普通的朋友聚会,于是精心打扮一番就急急忙忙赶来赴约。没想到,等待她的却是一场终生难忘的噩梦。

凌晨的KTV包厢烟雾缭绕,骰盅声混着酒精的刺激,让人神魂颠倒。王子良三人拼命的给敬酒,开始赵文珊还是来者不拒,但是很快就觉得头晕脑胀。
赵文珊表示自己不能再喝了,于是推开了放在面前的酒杯。不料,张小源突然按住她的手腕说道:\"妹妹人长得漂亮,做事怎么这么扫兴?\"
眼看三个男人盯着自己看,赵文珊说这是最后一杯,后面不再喝了。张小源很爽快地答应了她,谁都没注意王子良往她杯底倒了半杯混合烈酒。

宾馆走廊的声控灯忽明忽暗,王子良搀扶着赵文珊来到了房间。王子良告知赵文珊晚上预订了一个大套房,赵文珊和自己睡一间房,马智快和张小源睡一间房。
赵文珊点了点头,便和王子良进了房间。凌晨2点时分,王子良忍不住凑到了赵文珊身边,经过几分钟扭扭捏捏后,赵文珊便和王子良便做了那不可描述之事。
凌晨3点左右,王子良悄然起身去了外面的房间。过了一会儿,马智快模仿王子良的咳嗽声进了房间,轻轻地摸上了床。

赵文珊以为是王子良回来了,没有反抗不说,还配合马智快上演了一出巫山云雨。几分钟后,马智快心满意足地下了床,然后离开了房间。
同样的戏码轮到张小源。候在外面的张小源,早就等得急不可耐了。他便照葫芦画瓢,也轻易地骗过了赵文珊。可是正当两人刚黏糊在一起时,赵文珊察觉情况不对。
因为张小源的身体特征与王子良区别太大,赵文珊猛然惊醒。她隐约意识到,这个男人不是王子良。赵文珊一怒之下,一脚踹中了张小源的腹部。
这三个男人见事情败露,于是便仓皇逃窜了。而赵文珊则蜷缩在床上,哭着拿出手机报了警。随后,王子良等三人被抓获。

王子良辩称,发生关系前问过赵文珊意见,她愿意和自己住一个房间,而且还同意发生关系。对此,赵文珊也表示认可。
马智快辩称,自己和赵文珊发生关系时,对方并没有反抗,而且还非常配合自己,所以不是强奸而是两人的自愿行为。
张小源则是大声喊冤,他称自己半路就被踹到床下,而且前两个人赵文珊并没有反对,为什么到自己就不行了呢?而且自己明明是最后一个,为什么还要判得更重呢?

刚哥说法
1、王子良与赵文珊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。
王子良与赵文珊发生关系,事先征得了赵文珊同意,且事后赵文珊仍然认可,因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,所以不构成强奸罪。
2、马智快与赵文珊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且属于轮奸。
马智快冒充王子良发生关系,属于典型的\"欺诈型强奸\"。即便赵文珊最初自愿与王子良发生关系,也不代表同意与马智快发生关系。
马智快的行为符合强奸罪要件,且存在轮奸加重情节,其刑期一般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(根据真实案例改编,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3、张小源与赵文珊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且属于轮奸,应当从重处罚。
虽然张小源因被踢开未能完成性行为,但其已经着手实施强奸。依据《刑法》第23条规定,属于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
但是,该案的发起者及组织者都是张小源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组织、策划轮奸者量刑更重,其大概率会被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4、王子良同意马、张冒充自己与赵文珊发生关系,该行为构成强奸罪,应从重处罚。
作为组织者之一,王子良虽然对自己的单独行为不构成犯罪,但是他明知赵文珊只同意与其发生关系,仍策划他人冒充自己,属于\"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\"。所以,仍应以强奸罪(轮奸)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有人认为,\"女方既然自愿开房,那只能说是活该\"。这就暴露出对性同意权的普遍误解——同意与A发生关系,绝不等于同意与B、C发生关系。性同意权绝非可转让的空白支票,同意与特定对象的关系绝不构成对第三者的默许。
本案撕开了\"半推半就\"的遮羞布,酒精从来都不是犯罪的挡箭牌。法律终将穿透迷雾严惩恶行,但更需要全社会打破\"完美受害者\"的思维钢印,正如山西订婚强奸案一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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